省级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
发布时间: 2015-06-18   2956 次浏览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建管行字〔20114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    

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施工现场噪音和扬尘,开展创建绿色施工现场活动,推广使用商品砂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预拌商品砂浆。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许可,由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实施,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30日内报省建管局备案。按照现行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生产预拌商品砂浆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

三、各市应合理布设预拌商品砂浆生产站(点),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投资建设预拌商品砂浆生产站(点)的企业,建设前需到建设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站(点)建设应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规定。

四、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预拌商品砂浆生产站(点)。

五、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预拌商品砂浆的质量管理,建立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建管局。

 

附件: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

 

   

   

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

企业资质标准(试行)

 

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不分等级

资质标准:

1、商品砂浆年产量10万吨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试验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砂浆(混凝土)生产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实验室负责人具有             

3年以上砂浆(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预拌砂浆搅拌系统至少1套、砂筛分设备、外加剂和保水增稠材料专用筒仓,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预拌砂浆运输车不少于5辆。

6、企业设有专项实验室,具备砂浆及原材料试验检测能力。

7、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承包工程范围:

可以生产预拌湿砂浆和干混砂浆。